▲OL遭撿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2015年10月間,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OL,2人到夜店喝酒後,趁著對方喝茫嘔吐,假藉清理名義性侵對方得逞,隔天OL發現下體疼痛報警,他在法庭上供稱,「脫衣服時對方有回應『嗯』。」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一至三審都是判刑3年6個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用交友軟體認識OL之後,2人在2015年10月3日晚間相約至信義區某間夜店,期間OL喝了幾杯龍舌蘭、威土忌,醉到不醒人事,他叫計程車送對方回家,並以公主抱方式將OL抱回房間,他見對方一個人住又意識不清時,假意幫忙清理嘔吐物,先脫去對方衣物,又以指侵,之後性侵得逞。
OL隔天酒醒之後,發現下體疼痛不已,私訊詢問黃姓男子,黃男卻說,「照顧妳很辛苦,所以叫你以身相許。」讓她氣得到醫院驗傷並報警。黃姓男子在法庭上說,替女方脫衣服時,「對方有回應『嗯』,她之後環抱我,2人才親吻和愛撫。」甚至認為OL根本是想仙人跳欺騙感情。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OL下體驗出黃姓男子的精液反應,並認為OL當時回應「嗯」,只是喝醉後的反應,不能認定就是同意性行為,因此不採信黃姓男子的說法,考量雙方並沒有和解,一至二審都是依照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6個月,最高法院日前持二審見解,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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