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堅持有繫安全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張慶輝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2017年下午開車行經溪湖鎮彰水路二段時,被陳姓員警發現沒有繫安全帶,因此將人攔查開單,但他認為自己明明有繫,警方沒有拍照等證據,因此提出申訴被拒,又再提出行政訴訟,彰化地院認為,另一名執勤員警無法作證,加上參照車輛照片,車內較陰暗,不排除警方誤判,因此撤銷原處分。
林姓男子當時下午開車行經彰水路二段時,遭陳姓員警肉眼目視沒有繫安全帶,並攔查開單,但他堅持自己就有繫安全帶,是因為當時反光看不清楚,員警才以為沒有繫安全帶,加上員警並沒有拍照或是錄影等科學證據,因此提出申訴,不過遭裁決處駁回,並開立1500元的罰鍰裁決書,他決定再提出行政訴訟。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違規狀態只在一瞬間,沒辦法要求員警瞬間拍照取證,員警和林姓男子也有沒怨懟,舉發是根據專業判斷。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違規舉發要附照片和錄影,但林男堅持沒有違規,同行的員警也沒辦法作證違法,再根據車子照片,內部較陰暗,行徑間不排除會誤判,因此予以撤銷,林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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