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網友和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後給錢。(圖/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國中少女小美(化名)在網路認識蘇姓男子,就被騎車載到泰山觀賞夜景,接著進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隔天小美又在網路認識陳姓男子,還被邀去參加轟趴,過程中也發生性關係,隔天陳男還給她3500元,說要當作是性交易的錢,但她只拿了400元,剩下的錢都交給負責媒介性交易的「小黑姐」。
判決書提到,蘇男在聊天過程中就得知小美就讀國中,載她觀賞夜景後就到汽車旅館休息,徵得同意後,就發生一次性交行為;至於,陳男則是在臉書對話中就得知小美年紀,卻約她參加轟趴,席間認識綽號「小黑姐」的女子,對方聲稱可媒介她和陳男性交易。
轟趴過程中,陳男詢問小美「如果跟你做愛會不會怎麼樣」,小美回答不會拒絕,就被牽進房間,喝完啤酒後,2人就發生性行為;完事後,陳男拿出3500元給小美,當作是性交易的錢,而小美只拿了400元,剩下的錢就交給「小黑姐」。
判決書指出,由於事證明確,勘以認定蘇男是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2月徒刑;陳男則是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強盜、妨害性自主前科,加上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判處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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