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音可以用來當作證據嗎?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是犯罪的,但只要你是通訊的一方,並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那麼偷錄音的行為就有可能不罰。(圖/Pixabay)
到底能不能偷錄音來當作證據?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許多陷入糾紛的人。
在通姦、和解或是其他談判過程,往往雙方在面對面談判時,會因為環境、情緒而口吐真言,但到事後又改口,甚至是偽造事實,而做出完全不一樣的陳述。因此,能不能在溝通的過程中「偷錄音」,還原真實的對話,就變得相當重要。
原則上,依照刑法第315-1條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是構成犯罪的,而且也可能同時違反《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不過,《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有一個例外的免責規定。只要你是通訊的一方,並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那麼偷錄音的行為,就有可能不罰。因此,如果你利用與對方談判的機會,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例如抓姦),仍然是違法的。
還有什麼情況算是正當合法的目的呢?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
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
而最常見偷錄音但違法的情形,就屬竊錄「他人的對話」了。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建議把過程記錄下來,加速問題的解決,不僅日後談判能夠拿出來辨明是非,在訴訟上也能成為有力的證據,永遠都要記得「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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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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