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在套房燒炭輕生成凶宅 女兒繼承遺產需賠屋主304萬

燒炭/自殺。(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媽媽燒炭輕生,繼承遺產的女兒賠房東304萬元。(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婦人向胡姓屋主承租套房,去年9月卻在房間內燒炭自殺,導致屋價減損400萬元,胡姓屋主不堪房子成凶宅,向繼承死者遺產的張姓女兒提出損害賠償。新竹地院法官最後判死者女兒應賠304萬3457元給房東。

據判決書提到,胡姓房東主張,林婦在承租的套房內燒炭自殺死亡,導致房屋價值產生減損新台幣400萬元,因張女是她的繼承人,為此請求賠償400萬元。但張女則說,有繼承母親的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因為她留下很多債務,無力清償。

法官調查此房屋及土地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結果,房地價值減損估價金額為304萬3457元,而張女確為林女的繼承人,死者生前向胡姓房東承租套房,也在該處燒炭自殺,事實明確。

至於,求償400萬元有無理由的部分,法官認為生命權乃人類基本權之一,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為國民感情及風俗所不認同,也經社會各界多方宣導勸阻,故自殺行為為社會所不能接受,更被視為不孝行為,難謂非背於善良風俗,加上房屋內有自殺行為而致死亡,將使房屋成為凶宅,是一般人嫌惡而不願買受或承租。

判決書指出,林女結束自己生命,卻因此造成房屋成為凶宅,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存在,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加上房屋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經估價師針對房屋進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最有效使用分析,並以比較法及收益法、成本法等評估,鑑定房地價值減損金額為304萬3457元。法官也說,以一般人對於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房屋確實多有忌諱及恐懼,購買意願低落,交易價格大幅降低。

最後,法官認為,林女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自殺行為,導致房東的房屋交易價值減損,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張女為林女的繼承人,因此應由她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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