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元沂/獨立董事該怎「讀」,又該怎麼「董」?

2018年03月5日 00:05

董事長(圖/視覺中國CFP)

▲獨立董事是公司外部非關聯董事,可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專業意見,有助於監督公司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圖/視覺中國CFP/示意圖)

金管會於日前公布提升資本市場公司治理措施,其中繼去年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後,將於2022年前強制所有興櫃公司跟進設立獨董,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將愈來愈大。不過,近年獨立董事的爭議卻屢登媒體新聞,從先前樂陞公司掏控弊案中,公司3位獨董李永萍、陳文茜與尹啟銘無法善盡義務發揮把關的功能;到年初榮剛公司的兩派獨立董事,各為其主召開雙胞臨時股東會鬥法,無法維持超然獨立的立場;甚至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具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等,都讓社會及投資大眾彷如霧裡看花,讀不懂獨董制度。

要了解獨立董事制度,首先要了解獨立董事制度所欲發揮的公司治理功能為何。由於公司經營者的利益,與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並非一致,為避免經營者濫用權力,而有制衡之必要。這就好比若搭機出差,基於人性自利考量若由公司支出,多會選擇搭商務艙或較貴艙等,但如果是得用自己的荷包付錢,就會考慮是否要搭經濟艙省錢。因此,在資本市場上,公司經營者為公司投資人管理公司時,便很有可能濫用權力謀求個人私利,因而需要被監督制衡。

又傳統上,多為公司監察人扮演此監督制衡的角色,但因以往董事長與監察人常為配偶或親戚關係,導致董監不分而監督成效不彰,所以,我國修法引進國外獨立董事制度,希望藉由公司外部人的獨立董事來擔任公司治理的守門員(Gate-keeper),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

為確保獨立董事能發揮其守門員的稱職功能,其前提是獨董們要能超然獨立,且專業「懂事」(理解公司相關事務)。在超然獨立部分,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二)及相關法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要求獨董在執行業務時,在其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這包含身分、財務或業務往來上的利害關係,如董事的配偶、親戚或公司的雇員等都不符合,但形式上較難認定獨立性的是社交上或人情上的關係,如榮剛公司的獨董,可能有偏向站在提名其獨董資格的派系等,則較常引發爭議。不過,儘管獨董在公司經營權紛爭時,常會面對選邊站的難題,但若從公司法的角度觀之,獨董的義務皆是以維護整體公司利益為主,為發揮監督經營者的功能,應避免偏頗捲入爭鬥。

▲▼林全內閣總辭,惜別茶會,林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前行政院長林全卸任閣揆後,接任製藥公司台灣東洋的董事長一職,成為蔡政府目前出任民間企業董座的最高政務官。(圖/記者季相儒攝)

其次,在專業性部分,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二)及相關法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這包含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需等資格類型,因此,目前獨董多出自於大學相關領域教授、律師、會計師、退休司法官、高階公務員、公司業務等多元背景。不過,獨董不應被視為門神、淪為裝飾或酬庸品,也因此樂陞案中的「名人獨董」,其是否具有監督公司經營者的專業性便令人質疑。此外,「退役」的財金黨官受邀擔任獨董,最後成了直通政治、財經的酬庸旋轉門亦為不妥。

另外,由於獨立董事並非實際經營公司的董事,缺乏公司資源支持和監控管道,倘若因盡監督之責而不能「配合」公司經營者時,常會被架空,無法取得必要之公司內部資訊。如榮剛公司市場派獨董,指控其無法取得公司董事長的薪資報酬數據。因此,目前金管會有意透過建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幫助獨董行使職權,強化其公司治理的監督功能。

有人說獨立董事是坐領高薪的夢幻工作,如報載前行政院長林全擔任數家公司獨董年薪兩千萬,令人稱羨;但也有人說獨立董事是風險極高的工作,無法掌握公司內部資訊,但公司出事時,卻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要讀懂獨立董事制度,應就法制上獨立董事的工作本質理解。

獨董是為發揮公司治理守門員的監督功能而設立,因此,如何讓具真正專業性和獨立性的獨董,在權責相符和誘因配套制度下發揮監督功能,才是我們對獨董制度應有的要求和期許。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 雲論作者方元沂(圖/方元沂提供)●方元沂,中國文化大學學務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