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稱她「是炮友」氣求償60萬 法院認證女友原來「劈腿」敗訴

做愛、打砲、愛愛、性侵、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女方被男友指稱炮友,卻被人發現自己劈腿。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2017年5月因為詐欺案出庭,當時法官問到他和論及婚嫁的女友是甚麼關係,他回答「2人是炮友。」讓女方氣得提告並求償6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時,他說道,「2人雖有交往但沒有走進婚姻才這樣說。」又據另個證人說法,女方和他交往時,還有交往另一名男友,法官因此判決他不必賠償。

該名男子當時因詐欺案出庭時,法官問他「和女子是甚麼關係?」他回答,「2個人是炮友關係。」由於當庭還有20名關係人在場,女子認為2人是論及婚嫁的男女朋友,因此事後氣得提告損害名譽,更求償6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時,他說2人交往時有發生多次性關係,但並沒有進入婚姻,「用炮友形容是心理認知,並沒有貶損。」

另一名證人出庭時則說道,「雙方如果有性需求,就會去汽車旅館,但是2人交往時,女方已經有另一名交往多年的男友,認為女方的交友關係不單純,而且如果2人算是交往的話,那也是女子高攀了。」

法官因此根據證人證詞,認定女子有劈腿,而男子用炮友形容屬於主觀的個人意見,雖然用詞不夠婉轉,但並不是無端指謫原告的人格為目的,因此判決男子免賠償,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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