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騎機車遇坑洞摔傷,求償百萬只拿到46萬。(示意圖/記者張慶輝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22歲許姓女騎士騎機車經過高雄市明華路時,因為路面有坑洞害她摔車,造成下顎骨折、上唇撕裂傷等多處傷勢,手鐲也摔壞,氣得她提告國賠,求償157萬,但法院認為車禍有一半是她自己的責任,且手鐲價值無法證明,因此僅判水利局應賠46萬元。
據判決書,許女白天在髮廊工作、晚上在小吃坊當服務生,但她2014年騎車行經明華路時遇到一個長1.4公尺、寬0.9公尺、深11至18公分的大坑洞,因此嚴重摔傷,由於現場沒有任何告示,氣得她提出國賠。
許女主張的費用包括,醫藥費含植牙23萬3860元、機車維修費、出院後代步的計程車費以及看護費、一只價值30萬元的玉鐲摔壞等,受傷後三個月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另要求60萬元精神撫慰金,總額共157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許女提出的醫藥費求償與三個月工作收入損失合理,但玉鐲是否真有30萬元價值無從證明,精神撫慰金也以50萬元為合理,因此國賠求償總額應為92萬元,但許女也應該為這起事故負一半過失責任,最後判水利局應賠4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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