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朋友酒駕也會被罰。(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知道朋友喝酒就不能借車給他!新北市一名葉姓男子和陳姓友人喝酒後,把機車借給對方,結果上路後就出車禍,事後陳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但他也被裁罰4萬5000元罰鍰,因為他明知友人喝酒卻縱容,上訴後法官也認為裁罰有理,只好認命賠錢。
據判決書,葉男與陳男前年5月26日凌晨到KTV唱歌喝酒,但離開時他卻把機車借給對方騎,自己則當乘客,結果途中闖紅燈撞上張男駕駛的機車,造成被害人受傷送醫,後來陳被測出酒測值0.81毫克,因此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葉男雖然沒有騎車,但今年1月仍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4萬5000元,並吊扣機車牌3個月,讓他覺得相當冤枉,強調當時曾一再勸阻友人不要騎車,而事後過失傷害部分和解不起訴,也早已是2年前的事了,沒道理要罰他。
對此,交裁處認為葉男明明看到陳男喝酒,卻仍同意對方騎乘他的機車,造成對其他用路人危險狀態,裁罰有據,而法官也認為他違規事實明確,涉刑事部分過失傷害,雖經當事人撤告獲不起訴,須負起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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