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路邊婦人回家反被控「一手騎車一手指侵」 好心男超傻眼!

▲▼情侶、男女、約會、交往、戀愛、感情。(圖/免費圖庫「pakutaso」)

▲陳男凌晨好心載婦人回家,卻被反控指侵。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陳姓男子33歲的陳姓男子,去年8月29日凌晨1點騎車返家時,順便載了一名40多歲的陌生婦人一程,最後卻被對方指控「邊騎車邊摸下體」。檢察官指出,陳男被控「一手騎車一手摸女方下體」,但由於難度極高,且當時女子隨時可以逃跑,與常理不合,以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自由時報》報導,事發當時,婦人向友人借腳踏車,從新竹火車站附近出發返回竹南鎮住處途中,因為輪胎爆胎停在路旁;此時,陳男剛好路過,見婦人想攔車搭順風車,便停下來順便載一程,沒想到當天就被控訴妨害性自主。

婦人指控,陳男一邊騎車、一邊用手指侵犯她下體,期間共被載到3處地點進行強吻、指侵,最後因為強力反抗,擦撞到路邊護欄,導致右手肘淤青、左大腿擦傷,直到有汽車經過,對方才騎車逃逸。

案件調查期間,陳男表示,見婦人伸手攔車才好心順載一程,依據婦人指示,騎往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3處點,但是女方都說不是住家地址,最後被要求騎到一間公廟附近後,就將女方放下車離開,期間根本沒有發生衝突,或是有侵犯行為,完全不知道婦人的傷勢怎麼來的。

檢方調查,由於一般人單手騎車就很難保持平衡,更何況是要進行指侵,認為被害人的證詞非常可疑,加上騎車途中,該女沒有被控制住,如果是遭到侵犯,照常理可以隨時離開或求救,但是婦人卻沒有,且調閱監視器後,也沒有發現與本案相關的影像,因此依罪證不足,對陳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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