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家庭溫暖或與家人溝通不良的青少年翹家脫離家庭與學校保護,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甚至淪入人肉市場。(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新聞報導有一名21歲男子專找蹺家少女搭訕,以提供吃、住等誘因,誘拐少女同住,再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無知少女吸食,等少女上癮後,就要求少女支付毒品費用,如無法支付就性侵抵債,還要求貌美的少女賣淫還債,姿色平平者則加以凌虐、施以酷刑,任由其傷口潰爛之後,再逼少女到街頭行乞以賺取金錢供其花用,該名男子則在一旁監看。
這樣的新聞駭人聽聞,令家中有青少年的父母憂心忡忡。現代社會中,家庭功能不佳的兒童及少年,因為得不到家庭溫暖或者跟父母溝通不良而蹺家或在外遊蕩的越來越多,少年蹺家的同時往往也中輟學業,脫離了家庭及學校的監督及保護,就成了存心不良的歹徒利用網路交友或者隨意搭訕下手的目標,甚至因此落入人肉市場。
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條中的「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明定凡是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的伴遊侍應工作,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報載中以提供毒品、凌虐等方式逼迫少女賣淫,除了論以刑法第240條、241條之誘使少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人之和誘罪或略誘罪之外,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強制性交等行為,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遭到性侵的被害人未滿14歲,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再重的刑罰,對於遭到性剝削或凌虐的被害人都已經無法平復其身心所受的巨創,往往個人、家庭及社會都要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如果在事情發生之前,周遭的人能夠多一點關心,即時拉迷途的少年一把,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憾事重演?(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作者,郭靜文,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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