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淡水情殺案,兇手王鴻偉非常上訴遭駁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00年的淡水情殺案件,當時25歲建商小開王鴻偉,因為迷戀20歲張姓少女,追求不成,竟開賓士車撞昏少女後,將女學生塞入後車廂,而後拿出西瓜刀,狂砍少女176刀致死。本案歷經更七審後死刑定讞,而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3月為王鴻偉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駁回非常上訴。
本案發生於2000年間。家境優渥的王男,當兵退伍後仍就讀工專夜間部,其父購買一台白色賓士轎車供其代步。當年8月間,王男於淡水家樂福購物時,認識居住在淡水地區的20歲張姓少女,2人曾與數名友人一同出遊。王男多次示好,但都不被少女接受。
案發於當年9月26日,上午6時許,少女準備出門上班,王男開車在少女家巷口等待,但少女拒絕上車。王男一氣之下,開車自後方撞昏少女,並將少女塞入後車廂,本想帶到偏遠地方棄屍。但打開車廂一看,少女還沒斷氣,王男竟然拿出西瓜刀,狂砍少女176刀,將少女活活砍死。王男事後在家人陪同下,到警局報案,檢警單位對他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一審法院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不過二審到更七審期間,全都判處王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於2009年5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死刑定讞。
王男等待死刑執行期間,廢死團體不斷聲援,阻擋執行。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係因為感情因素殺人,與一般預謀殺人有別。另外本案也不符合兩公約法中的「最殘酷殺人」的案件,再加上王男事後賠償被害家屬880萬達成和解,最高法院當時亦無調查王男有無教化可能性,死刑確定判決有所違誤,因此在去年3月間,為王男提出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經由最高法院近1年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死刑確定判決中,認定「被告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即無教化可能性)」;另外兩公約法乃2009年12月間才頒布施行,死刑確定判決則在2009年5月即已定讞,從而最高法院當時無從審酌本案是否符合兩公約法之要件。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8日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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