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件多!政院修《刑法》 虐死童至少判10年、終身追訴

▲▼孩童,兒童,虐待,毆打,罵人,性侵,虐童,男童,小孩,小朋友,狼爪,色狼,。(圖/CFP)

▲虐童案件層出不窮。(示意圖/CFP)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虐童案件層出不窮,行政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凌虐幼童致死者的刑責,虐童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凌虐幼童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且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現行虐童案以傷害及重傷害判決,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幼童被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根據衛福部統計,我國每年通報兒童受暴案件高達1萬件以上,2016年受虐致死兒童有127人、去年1月至9月就有118人,可見現行法令仍無法遏止虐童問題。

因此,行政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凌虐幼童致死者加重刑責,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凌虐幼童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且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盼透過修法,有效改善我國虐童問題。

陳明堂強調,兒童是特殊對象需被保護,為回應社會期待,法務部針對凌虐幼童修法,加重刑責,保障幼童生命、身體及心理;另外,為加強保護出生嬰兒,草案也增訂生母殺甫出生子女,限於「不得已之事由」才適用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寬減要件」。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不得已事由」由法官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遭性侵所生子女、有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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