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目前刑事案件當事人若未委任律師,當事人就不能付費看全部的卷宗,只能看「筆錄」影本。有兩位民眾向法院聲請閱卷,但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9日作出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相關單位須在1年內修正。亦即當事人不管有無委任律師,包含卷宗、物證、筆錄,全都可以閱卷。
這次釋憲標的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台南的朱姓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有罪判決有誤,向台南高分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另外台中的王姓當事人,也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案件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但都遭到法院拒絕。兩人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9日做出的釋字762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
而相關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大法官也宣告,有關機關應於即日起1年內,依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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