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司改聯盟於3月14日針對陳鴻斌法官性騷擾不免職案在記者會上要求立即搶救性別盲的司法! (圖/性別司改聯盟)
陳志祥法官頻上媒體受訪,為職務法庭做出不認定陳鴻斌法官構成性騷擾而辯護,其中許多金句,如:「擋住門不讓助理出去是糾纏,不是性騷擾」、「短暫擁抱是國際禮儀」、「親吻助理是在互相挑逗」、「陳鴻斌法官只是做了一個發展婚外情未遂的行為」等,震驚各界,引發法官協會深夜做出聲明,建議將陳法官送評鑑。從陳法官受訪內容觀之,有三點錯誤值得國人重視,也值得司法院思考改進。
第一、陳志祥法官在懲戒案件中,是職務法庭的法官而非刑庭法官,要做的事情是判斷陳鴻斌法官做出種種騷擾助理的行為後,是否還能勝任法官的工作?陳志祥法官聲稱他覺得沒有到性騷擾的程度,但職務法庭不需要判斷陳鴻斌是否構成性騷擾,而是要判斷身為上司與法官,卻做出「違反助理意願擋門不讓助理出去」、「邀請助理去散步以發展戀情」、「未經助理同意親吻助理」這些行為,是否還適任法官?
陳志祥法官認為還沒有達到性騷擾程度,這是以刑庭法官「認定有罪」的心證門檻來執行職務法官的工作。混淆職務法庭法官角色與刑庭法官角色,此為錯誤一。
第二、性騷擾包括「敵意環境的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前者是以「性」或「性別」製造讓人不舒服、被冒犯的工作或學習環境;後者則是以「性」或「性別」剝奪與自己有從屬指導關係之人,平等受對待的權利。例如,在工作場合不斷開黃腔、調笑他人、嘲笑同志,即屬製造敵意環境;而在校園,有評分權的老師以發展戀情邀約指導學生,製造學生的壓力,擔心不答應老師會影響成績或無法畢業,也符合性騷擾要件。
陳法官沒有理解到:性騷擾防制的核心是避免權力濫用!所以,不是不讓你談戀愛,當上下從屬關係結束後(解除指導、解除聘任關係後)當然可以,但在你掌握別人的評分和考績時,沒有發展戀情的權利,這是很基本的性平ABC概念。陳鴻斌法官的行為已證明他欠缺這個觀念,但陳志祥法官欠缺此觀念顯然也不遑多讓,此為錯誤二。
第三、本案件內有性別敏感資訊,陳志祥法官因職務得知非公眾周知的資訊與案件細節,基於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法律規定不論媒體報導或政府公開資訊時,都應特別注意保密。陳法官急於澄清,但在受訪中再三提及他所認定的細節,這對願意挺身指控性騷擾的被害人而言,無異再次遭到檢討和傷害,被害人何辜?我們未能給與被害人性別友善的訴訟環境並注意保密,實應深刻檢討。
本人多年前執業律師時,曾有兩案件由陳志祥法官承審,深覺陳法官是一位細心負責的審判者。但此次風波,不論是職務法庭的認定或後面的發言,充分顯示性別觀念的缺乏。至於陳鴻彬法官對助理的嚴重性騷擾行為,更是不應被容忍。我國性平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願大家繼續努力,並務必以保護被害人為首要顧念,以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與全民期待。(本文轉載自《聯合報》)
●林志潔,交大特聘教授、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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