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電子腳鐐的周姓男子,竟再犯性侵。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犯性侵案獲得假釋的台中市周姓男子,去年4月間假釋期間,竟戴著電子腳鐐再度犯下性侵案件,被害人奮勇抵抗才未被得逞。而被害人事後發現周男竟能掌握自己行蹤,這才發現機車竟被周男裝設GPS定位追蹤器,監控許久。周男一二審均遭判刑3年與5月,3年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在2008年7月間,就持槍枝、刀械,強逼女子發生關係,最後被以攜帶凶器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等4罪,判刑9年6月定讞,2011年入獄服刑,2016年9月間獲得假釋出獄,並配戴電子腳鐐監控。
周男出監後擔任汽車業務員,認識了飲料店正妹店員小青(化名),周男多方追求,並在去年4月21日約出小青,將小青帶回自己家中,進入房間。周男不斷糾纏,表示希望能與小青有好結果,小青不願,隨即起身離去。周男這時竟對小青說「我可以讓妳走,但妳要幫我生個小孩」,小青拒絕。周男兇性大發,打算硬上,將小青自床上摔下,巴頭!扯髮!強吻!並將舌頭伸進小青口中。小青奮力抵抗,咬周男舌頭,周男才罷手,性侵未得逞,周男將小青送回飲料店。
隔了兩週,小青騎機車停等紅燈時,突然周男騎機車自後方追上,並趁著等紅燈時,拿潤餅給小青。小青拒絕,逕行返家,越想越怪,檢查機車後才發現竟被周男裝設GPS定位追蹤器,小青報警處理,周男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周男均坦承犯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未遂罪」與「妨害秘密罪」,分別判刑3年與5月,5月部分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其中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周男於性侵案件「假釋期間再犯同罪質之本案妨害性自主罪,足見其惡性非輕」,因此仍維持相同刑度。妨害秘密罪二審定讞,性侵部分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另外周男還要再服前案約3年的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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