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拍下過程PO上網,但大多數網友都挺警察。(圖/翻攝爆料公社)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劉姓男子騎車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被攔查,他認為對方故意找碴,「路上有摩托車在打方向燈嗎」,揚言申訴。長春路派出所帥警簡志仰霸氣回應,違規者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你可以去投訴啊,警員編號3111!」劉男事後PO網要大家評評理,遭一面倒罵翻後刪文。
劉男在「爆料公社」發文說,16日晚間大約7時45分,在長安東路往西過新生北路,行駛中被員警從左後方攔下,「停車後我就問員警,怎麼了嗎?他回例行盤查,我說我有怎樣嗎?他很兇地回盤查,請出示證件。當我報身分後,我再問請問我怎麼了嗎?他說要開單。」
根據劉男拍攝的影片,他問「所有摩托車有在打方向燈嗎」,見劉員說「你不可以主張不法之平等」,他回應「所以呢,你只是對我找碴。」他強調有打方向燈,但燈壞掉,現在要騎去修理;劉回「你方向燈壞掉怪我咧!你一個合格駕駛,你上路前不用看一下機車是不是正常嗎?」
▼劉員指著自己的臂章,「你可以去投訴啊,警員編號3111!」(圖/翻攝爆料公社)
劉男不滿,「我現在投訴你可以嗎」?劉員回答,「你可以去投訴啊,警員編號3111…你覺得開單不合理,政府一定會還你一個公道,我相信政府也會還我公道,我一定不會隨便誣賴你。騎車騎這麼快,不打方向燈。」騎士當下拒簽、拒收900元的罰單,「你莫名其妙開我單」,並要求拿「異議單」(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
警方表示,騎士當晚7時許行經松江路、長安東路口,被劉員發現沒打方向燈右轉;劉員查騎士的車籍資料,發現有相關違規紀錄便騎上前,途中騎士也多次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且在車縫中疾駛,因此盤查開單。
內政部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的責任,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也可以不遵守規定的適法理由,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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