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誘騙少女自拍裸照 小心陷入網路交友陷阱

▲青少女。(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世界要注意交友陷阱,以免遭人利用,或成為歹徒覬覦目標。(圖/視覺中國CFP)

近來有新聞報導網路上誘騙少女之事件,犯嫌以化名之方式或以打工代言為由,或以視訊聊天為由,誘騙多名少女拍下不雅裸照及私處特寫,被害人因而上傳自拍裸照給對方,甚至因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現代的網路社會,雖然資訊流通迅速,然而也暗藏了不少危機,由以上的新聞可知,近來出現不少兒童或少年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朋友後,進而遭人利用,依對方指示,拍攝自身之裸照或影片後,將該檔案以網路傳送給對方,甚至進而相約見面後進行性行為之案例。其中,不乏以虛偽提供工作機會及面試為由,誘使少女拍攝裸照予對方之情形。

而誘使兒童或少年拍攝裸照或私密處之影片或照片,進而為性交行為,有以下法律規範。一則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之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該等照片、影片、電子訊號,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二則為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雖然對此種行為有刑事責任規範,但是在網路時代,照片外流後易於複製、傳播快速且無法徹底刪除,而網路又是一個虛擬的世界,歹徒可以化身為不同的暱稱,跟不同的人對話,編織各種虛擬的故事來詐騙另一端的網友,稍有不慎,即容易迷失在網路的世界而掉入陷阱。

尤其青少年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而遭騙財騙色,所以提醒家長,要多關照家中小孩的網路使用狀況,告知正確的網路交友方式,即使曾經在網路上聊過天,也不代表就是真正的朋友,而且要多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包括真實身分、聯絡方式與各種照片),不要輕易提供自身的照片或影片給外人,避免與外人有金錢往來,免得遭騙財;與網友初次見面,盡量避免單獨赴約,免遭不測,如此才能夠安全的使用網路資訊。(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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