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捷運資料照。(圖/取自台中捷運公司官網,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成大交通管理科學系碩士班畢業的蔡姓男子,去年被中捷以人事費用刪減、業務性質變更為由遭解雇,蔡男不服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訟,經台中地院認定,中捷未舉證說明業務變更範圍及解雇蔡的理由,判決雇傭關係仍存在,中捷須付每月5.1萬薪資及利息,從去年2月到復職日為止。台中捷運公司對此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蔡姓職員曾在高雄捷運、台中捷運綠線工程、台中快捷巴士等公司任職,因台中快捷巴士在2016年解散,因此他轉任台中捷運公司任職,擔任助理工程師,負責清算快捷巴士的業務,孰料才任職23天,即被以預算刪除、業務變更等理由,終止雇傭關係。
蔡指控,台中捷運公司設立不到一個月,同年3月還有人陸續到職,且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前,必須先盡安置義務,無處可安置時,不得以情形才可資遣,但中捷在終止勞動契約前並未有任何安置作為,經勞工局調解不成,才提出訴訟。
台中捷運辯稱,因人事費用被台中市議會刪減7000萬元,只好縮減業務、減少人力經費支出,且清算快巴公司剩餘財產已接近尾聲,加上蔡姓職員任職中捷時,曾有未依規定外出等缺失,評估後認為其工作態度不佳,無法勝任工作才決議資遣。
台中地院勞工法庭法官認為,台中捷運因人事預算刪解而解雇員工,又於其間聘任其他新人,顯然刪減預算並不會影響雇用人數,加上蔡的缺失並非無法改善,解雇不是最好的懲戒方式,進而認定中捷資遣蔡不合法,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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