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政提出以「台灣」為名申請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東京奧運,但如果選手不用「中華台北」而在比賽中權益受損或遭到拒賽,卻無法透過公投來解決,將變相增加選手賽前的壓力。(圖/記者季相儒攝)
日前運動國手紀政等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理由,中選會並於3月14日舉行聽證會。
按《公投法》的規定,這次紀政所提出的公投議題,應歸類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亦即倘若這次的公投提案及門檻都能通過,也只是告訴政府應積極向國際奧會與其他國際比賽主辦單位,申請以「台灣」名義取代原用的「中華台北」名義參加奧運及其他國際比賽。
然而,當國際奧會和其他國際比賽主辦單位拒絕以「台灣」作為我國出賽選手的名義時,則運動選手將面臨兩難的困境;即該繼續使用「中華台北」作為參賽國籍或乾脆退出比賽?若是前者,則舉辦這次公投的成本將付諸東流;若是後者,對運動選手來說是莫大的損失。
況且1981年我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沈家銘主席與國際奧會主席薩瑪蘭奇在洛桑國際奧會總部,簽訂《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書》(又稱為《洛桑協議》),其協議內容為:中華民國使用「中華台北」作為代表名稱,並使用我們在國際賽事看到的會旗與會徽,國際奧會讓我國享有參加未來國際奧會及國際奧會贊助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且參賽地位和權利與每一個承認國家奧會相同。《洛桑協議》也廣泛被其他國際賽事主辦單位沿用。
最令人擔心的是,如果選手不使用「中華台北」作為參賽國家名義,因而在比賽中權益受損,例如遭到拒賽,這部分並沒有辦法透過這次的公投來解決,將變相增加選手賽前的壓力。
公投確實有一定的作用,公投的議題只能是由我國政府可以決定的政策,例如:核四廠是否繼續運作、發電廠是否適宜再用燃煤發電等;至於我國運動選手參與國際賽事的名義並不是政府可片面決定的,也不是透過這次公投就能解決的。外交部官員也表示該公投議題牴觸《洛桑協議》,將導致相關機關無法執行公投結果。建議政府應省下這個公投的成本,用來振興國內經濟,化解國內衝突,增進台灣價值,這才是當前國內需要努力的重要課題。(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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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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