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雲翠大樓拆除前。(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台灣地震頻繁,建築的耐震度越來越被重視,行政院會29日拍板「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針對新建建物、既有建築與違建都有新的規範,尤其既有建築部分,將強制經地方政府公告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報,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再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院長賴清德對於建築法的修正裁示指出,由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本次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同時強制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以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
賴清德還提醒,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則指出,台灣歷經105年及107年兩次強震,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因此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既有建築物居住安全、多元處理違章建築管理提出此次修法。
▲0329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新建建築部分,內政部指出將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機制,由第三方來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除了加強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外,對於強化施工勘驗及落實竣工查驗層面,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期待透過第三方專業團體力量,以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針對既有建築的處理方式,內政部表示,2月21日已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這次則導入強制性。
內政部表示,將強制經地方政府公告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報,而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再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
這次修法也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申領使照,未來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得處罰2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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