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若與18歲以下人發生關係,就有刑責問題。(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第一次性關係的年齡不斷下降,引發社會上許多問題。也許有些人認為,只要兩情相悅、沒有違反對方意願,就沒有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問題。但法界人士提醒,刑法上仍有「兩小無猜」條款,只要是未滿18歲以下,不管是否自願,都有刑責問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我國立法者針對7歲以上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等兩個年齡層的未成年人,考量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心理及生理上均難以擔負因性行為而生的後續責任,認為此二年齡層的人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傷害,特別規定縱未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而與之為性行為仍有刑責(至於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因無意思能力,實務上認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因之,對此二年齡層者為性交行為者,就等於刑法上「強制性交罪」的行為人,予以處罰。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7條及227條之1定有明文,後者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協會強調,立法者雖另考量行為人為18歲以下(本身為少年)時,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值得注意的是,該行為人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調查及審理程序,留下司法紀錄,甚至有可能經少年法院移送檢察官而面對刑責。也就是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不論男女,只要年紀為該受保護的年齡層範圍,縱使在發生性行為前已徵得對方同意,都已經觸犯法律。
協會進一步呼籲,現今資訊開放的社會,不論電視、電腦,甚至是捷運車廂內,充滿意淫及性暗示的手遊廣告不停的刺激我們視覺,而同儕甚至父母追劇劇情中鼓吹戀情美好、未婚生子等的浪漫愛情劇等,經由傳播媒體的影響,「性」在社會上似乎不再是禁忌話題,但大量資訊衝擊下,青少年卻沒有正確的性知識,反而因好奇、尋求同儕的認同,甚至為了追逐愛情渴望被愛而發生性行為。尤其是連續假期將至,青少年與同儕出遊的機會增加,相對的觸法機會,也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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