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三讀 操作特定無人機需有民航局許可

▲無人機示意圖。(示意圖/路透社)

▲無人機將有規範。(示意圖/路透社)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無人機使用人數增多,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無論是人工智慧或遙控無人機皆須納管,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有一定功能的無人機,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且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須通過測試以取得民航局發給之操作許可。

根據三讀條文,民眾持有250公克以上之無人機,以及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的無人機,皆應辦理註冊,且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須通過測試以取得民航局發給之操作許可。

個人操作無人機的實際高度不可超過距地面或水面400呎(120公尺、相當40層樓高),若民眾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將被民航局廢除操作證,並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收無人機。

修文也指出,個人不可用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不可在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不可在日落後至日出前的時間飛航,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沒入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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