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和衛生局人員到場時,40多桶海帶正浸泡塑膠桶內。(圖/資料照/翻攝自東森新聞畫面)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從事食品加工的潘女和陳姓丈夫2015年涉嫌將「碳酸氫銨」等工業級原料浸泡在海帶中,時間長達10年,經估算已經有3114.6公噸被民眾吃下肚,高雄地院一審各判1年2個月徒刑,上訴二審後卻大逆轉,高雄高分院認為,添加物符合衛福部公告標準,只是沒有取得許可證,3日改判無罪。
高雄地檢署當時調查發現,潘男先將海帶泡清水膨脹,換3次清水後,再加入工業級「硫酸鋁銨」銨明粉變硬,隔天再撈起泡入「碳酸氫銨」及重鹼的溶液中,過30分鐘後變軟在換清水,等到海帶變軟才裝箱販售,估計自2014年4月至2015年間,有400公噸的食品流入高雄市左營區、鳳山區、大社區等49處傳統市場攤商,夫妻倆還辯稱,「全台灣的海帶都是這樣洗!只有自己被查很不公平,只是拿『碳酸氫銨』來『清洗』海帶,並非浸泡。」
不過工業用「碳酸氫銨」是皮革廠拿來泡皮革的軟化劑,含砷、鉛等重金屬,吃下肚恐會傷肝腎,至於「硫酸鋁銨」(銨明礬)也同樣含有重金屬,很可能對腎功能不好的人造成鋁中毒, 根據高雄市衛生局及檢方事後調查,估計有3114.6公噸已經被民眾吃下肚,不法所得8800萬至1.5億,潘女和陳姓丈夫還說,「我自己也這樣吃!」仍遭到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潘姓夫妻倆用了5種非食用級的添加物,因此依照共犯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販賣罪,各判刑1年2個月,併科罰金110萬,再扣不法所得428萬1375元。不過潘姓夫妻不服再提出上訴,強調添加物都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品項。
高雄高分院審理發現,食品添加物標準列表中,碳酸氫銨、銨明礬列在第6類「膨脹劑」,碳酸鈉則列在第7、14類,低亞硫酸納列為第3、4類,冰醋酸第11類,都屬可添加物,認為5種添加物雖然合法,但是夫妻倆沒有事先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因此改判無罪,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過應該另由主管機關依照違反食安法18條行政裁罰,可以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全案還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