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3日則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支付村里長保險費,且應包含投保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之傷害險;不過,此舉卻被視為「政府將編預算支應保險費討好村里長」。對此,內政部澄清,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確規範保險費應包含村(里)長意外險保障,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
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因執行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1萬5千元,惟對於保險種類並無明確規範。
然而,內政部提到,經考量村(里)長執行職務時常遇突發意外狀況,例如105年10月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因勘災不幸罹難,引發各界關注,多位立法委員陸續提案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保險項目並應包含一定金額以上的傷害保險,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指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相關預算,本次修正是為明確規範保險費的使用範圍,行政院年初也已函送類似提案請立法院審議,對於立法院率先通過委員提案,提供村(里)長更完整的保障,內政部樂見其成。
此外,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係為配合里長任期,自下屆(今107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對於外界曲解法令規定,內政部除表示遺憾,也再次強調本次修正並無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體所稱之錢坑法案,亦無討好村(里)長,請民眾切勿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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