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還給孩子彩色的童年 別讓下起虐童事件再發生

▲性暴力,暴力,虐待,孩童,男孩,女孩,小孩,兒童,性侵,性騷擾,戀童。(圖/CFP)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國家有義務積極確保兒童的生命及人身安全,還給他們彩色的童年。(圖/視覺中國CFP)

最近發生一起令人不忍卒睹的新聞事件,苗栗縣有一名才4個月大的男嬰,竟然遭到父親多次家暴凌虐,不僅手部有許多瘀傷,四肢更有多處嚴重骨折,令人看了十分不捨。

事實上,根據統計資料,2012年至2014年,受虐兒少的年齡在「6歲」以下者,比例由20.8%上升至22.6%,相當於每5名受虐兒少中,至少有1人是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12歲之人),因為許多兒童根本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遭遇,外界也較難以察覺其遭受虐待,所以實際受虐的兒童人數可能更多。

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分析資料顯示,施虐者以受害兒童的父親或母親最多,親戚及其他照顧者次之。生長在家暴環境的兒童,經常會有行為或精神上的問題,遭受家暴的孩子,長大之後成為施暴者的比例也較一般人更高。因此,防止兒童遭受暴力對待,首先應從家庭著手。

根據2016年的研究資料,兒童受虐的發生因素,自2008年至2015年,位居首位的原因都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比例遠高於「婚姻失調」和「貧窮」。但諷刺的是,我國早已於民國92年實施《家庭教育法》,適用的範圍包含「各種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的教育活動」,其中,「親職教育」更是明列家庭教育之首(參見第2條規定),不僅如此,更於第17條特別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此外,《家庭教育法》第12條亦明文規定,國家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然而,如果把教育部歷年來所編列的家庭教育經費,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相關經費相比較,即可發現家庭教育的經費不但長期以來沒有被「寬籌」,甚至是少的可憐。亦有研究指出,經認證的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絕大多數集中在北部,至於中部、南部和東部所培育的人才則明顯不足,因此長期以來,《家庭教育法》並沒有實際發揮應有之功能。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則是兒少社工的人力長期都是嚴重不足,而兒少保護工作卻要在當下立即評估與處理,因此更需要長期的經驗累積。但在人力不足的情形下,兒少社工又要負責許多龐雜的行政事務,許多時候連新案都無法處理完畢,更遑論持續追蹤舊案的狀況。而有高達85%的兒少社工必須超時工作,更有九成以上曾被個案的家人恐嚇或騷擾,這些因素導致兒少社工的工作壓力極大,流動率也相當高,使得兒少社工的經驗無法累積及傳承。正因為如此,監察院過去在兒童受虐致死的調查報告中亦曾數度指出,許多地方政府的新進兒少社工在經驗尚未成熟之下,就要負責處理複雜度極高的兒童受虐案件,往往無法精準作成判斷,以致失去拯救被害人的最佳機會。但這並非是個別社工的責任,而是整體制度長期累積的問題。

依我國於78年11月20日簽署、103年11月20日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及第19條規定:「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我國亦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大法官亦曾於釋字587號、603號、656號及664號解釋中闡明,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對之負有「特別保護義務」,應基於兒童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兒童人格權的要求。

國家有義務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兒童的生命及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脅,除了真正落實《家庭教育法》外,亦應儘速補足兒少社工的人力,讓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不要活在恐怖的家暴陰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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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律師●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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