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前。(圖/翻攝自中新網)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為招攬台灣人才,中國銀行上海、江蘇等五家分行將招聘在中國就讀的台灣應屆畢業生,但陸委會3日重申,「中國銀行」為中國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為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應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之黨政軍機構。
北京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微信公眾號「京采台灣」日前發文指出,中國銀行發布春季招募公告,上海、江蘇、福建、深圳、蘇州的5家分行,將招收在大陸就讀的應屆畢業台灣學生,而且不限定金融專業,約4月中開始面試,5月中發錄取通知,最快7月入職。
不過,陸委會指出,中國大陸國務院設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國家主權基金,並在其下設立「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子公司,「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又持有「中國銀行」64%以上股份。透過股權結構清楚顯示,中國大陸國務院實際上對「中國銀行」具有完整控制力。故「中國銀行」為中國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亦即為其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應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之黨政軍機構。
至於國人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陸委會說,「中國銀行」雖屬中國大陸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但是否違規仍須視其所擔任之職務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若國人於該行所擔任者,為該行章程第6條所稱之「黨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即應認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相反地,若國人所擔任者,為該行之「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因僅屬一般性事務,不涉及妨害我國家安全及利益,應認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
陸委會指出,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赴中國大陸就業,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但中國大陸長期以零和思維對台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台,國人擔任黨政軍機關(構)之職務,影響台灣利益甚鉅,政府不能不謹慎把關。陸委會也呼籲國人,赴陸就業仍應留意遵守兩岸條例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
另外,陸委會也提醒,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禁止公告,是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性事項所為的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得就人民之權利為合理及必要之限制;而近十餘年來,中國大陸各級組織結構迭有調整,兩岸交流情勢亦不斷改變,禁止公告例示之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自應審時度勢,以切合實務需求,陸委會也將會同各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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