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男離婚沒按正常程序,想娶新歡遭打臉。(示意圖/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4年多前和楊姓妻子離婚,但簽離婚協議書時,他卻是先找好證人簽名,再給楊女簽,2年後他想再婚,前妻便跳出來主張當時證人沒親聞親見,婚姻關係應該還存在,結果法官也判當初的離婚無效,因此郭男不得取新的妻子。
據判決書,楊女不滿郭男要再婚,向法院控訴當時簽的離婚協議書,是郭男自行找2名證人簽完名後,才叫她簽的,強調當時證人並不在場,不知道她是否有真的要離婚的意願,因此當時的離婚應該無效,婚姻關係仍屬有效存在,認為郭男再婚屬於重婚,應屬無效。
對此,郭男反駁,說自己是在離婚2年後才再婚,沒有重婚的問題,而證人是夫妻都認識的友人,2證人簽名後才到戶政單位辦離婚,手續完備,認為離婚有效、再婚也有效。
法官後人傳喚2名離婚證人,結果他們都說當時是郭姓男子拿給他們簽的,協議書上什麼都沒有寫,雖然有聽說夫妻處得不好,但沒親耳聽到楊女想要離婚,因此法官認定證人沒親聞親見郭和妻子有離婚的真意和合意,判離婚無效、2人婚姻關係在,並另判郭再婚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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