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現於法庭的事實,必須建構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上,刑事辯護尤應發展案件理論,再逐步展示客觀事證。(圖/Pixabay)
「律師,你知道嗎?我錢賺得不多,日夜開車,扣除掉油錢,每天只吃一、二餐的,好不容易存了點錢,才娶了這個太太回來。」
「既然這麼不容易,你怎麼沒有好好珍惜?」
「律師,我給錢給房、給祖產,掏心掏肺掏感情,檢察官開庭罵我,法官開庭也罵我,連律師你都跟他們同一國喔?」
「可是,你先罵人,再動手打人,連菜刀都拿出來了,不是跟檢察官、法官擺明了不讓你太太活?」
「律師,這真是天大的冤枉啊!我承認我有罪,我不對,我孬,我不是個男人。我們前幾天為了她把賣掉祖產買來的房子偷偷拿去貸款差點被拍賣而大吵好幾架,眼看著都要被銀行掃地出門了。我爆肝開車賺錢,她卻跟別的男人聊天說笑調情賣騷,回家前我喝了悶酒,一聽她罵我不中用,氣昏頭,失了理智,忍不住捶打她胸口一拳。後來怎麼會進廚房拿菜刀的,我實在記不得,但我真的沒有像她說的要追殺她。」
滿地凌亂還斑斑血跡的客廳照片、長逾20公分刀尖鋒利還沾著鮮血的菜刀照片、被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撕裂傷的診斷證明書、纏著紗布的被害人頭部特寫,照片拍得逼真,被害人的驚恐畏懼全入了鏡,兩人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分合婚姻史,加上邊說邊揮淚一肚子辛酸委屈的妻子證詞,還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下手加害時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部位,及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的最高法院見解,律師陷入苦思。
呈現於法庭的事實,必須建構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上,刑事辯護尤應發展案件理論,再逐步展示客觀事證。如何才能以最簡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傳達「一個辛勤養家的計程車司機,為了滿足學歷不高、尚無法在台灣工作、沒有收入的非本國籍配偶之經濟上要求,也為了維持老夫少妻或有代溝落差的婚姻,日夜操勞,兩人再度為錢口角齟齬後,喝了酒,神智難以維持清醒的被告一時氣憤難忍,給點教訓或有,但絕對沒有置妻子於死的殺人犯意」的事實予參與審理的國民法官,成為律師桌案間的難題。
結束了主詰問,檢察官成功的從被害人的口中、言詞中、抽噎不止的眼淚中、驚恐未定的神色中,塑造被告持刀直砍被害人頭部還在後絕命追殺的無情狠心模樣。
「剛剛回答檢察官主詰問的問題時,你說被告,也就是你先生,拿著菜刀在後面追著你,是嗎?」
「是的」。
「你也說,被告拿著菜刀趁你不注意從後面砍了你好幾刀,是嗎?」
「是的」。
「你能感覺到有幾刀呢?」
「五、六刀吧!至少」
「這五、六刀都有砍到你身體上,是嗎?」
「是的」。
「剛剛回答檢察官主詰問的問題時,你說跟被告發生口角衝突的地方是家裡的客廳,是嗎?」
「是的」。
「所以,被告拿刀追逐你的地方,也是在客廳,是嗎?」
「是的」。
「你說被告拿菜刀在後面追著你,你一直跑,被告一直追,你繞著客廳的桌子跑了好幾圈,是嗎?」
「是的」。
「大概有幾圈呢?」
「五、六圈吧!至少」
「你說被告是先砍你、再追你,你已經受了傷、流了血,被告還不放過你,一直追殺,是嗎?」
「是的」。
「(請審判長提示卷附診斷證明書)你剛說被告在你背後砍了五、六刀,但這張診斷證明書上,背後並沒有任何傷勢,是嗎?」
「……」
「(請審判長提示卷附編號8、9之客廳照片)你剛說被告在你受傷流血之後還拿刀追殺你,你跑了五、六圈,但這兩張照片,客廳的地上只有兩個腳印,並沒有重疊的、散亂不一的腳印痕跡,是嗎?」
「……」
「被告在你背後砍了五、六刀,追殺你跑了五、六圈,你說的是謊言,是嗎?」
「……」
看著低下頭沉默不語,也失去剛入法庭時張牙舞爪氣勢的被害人,律師知道,在「傷害」與「殺人未遂」的天秤上,被告這邊的砝碼應該重了一點。(本文轉載自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粉絲頁)
【法條便利貼】
《刑事訴訟法》第166-2條:「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成功的反詰問,是彈劾不誠實證人的利器,而且,是可使用封閉式問題為誘導詰問的。
●鄭嘉欣,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2017年成立的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為保障人權,促進刑事法制建設,增進律師專業刑事辯護技術,提升社會各界對於刑事辯護議題之關注與研究。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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