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因盲腸炎住進台大醫院兒童病房,沒想到叔叔來探病第一句話竟是問「要不要做?」(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12歲、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在104年間與媽媽郭姓男友的弟弟偷偷發展不倫戀,2人還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105年1月少女因盲腸炎住院開刀,不料叔叔來探視時,竟劈頭直問「要不要做?」當時少女雖滿足叔叔求歡,但事後卻越想越憤怒,翌日將這段不倫戀全向母親坦白,還報警提告性侵。法院審理時認為2人發生性行為係屬兩情相悅,但少女未滿14歲,依法判處郭男6年有期徒刑。
少女出庭時坦言,「我並沒有同意跟叔叔發生性行為,我不喜歡做愛,但當下又沒辦法反抗,只能雙眼緊閉、手握拳頭……。」少女指出,在104年12月至105年1月期間,一共與叔叔發生4次性關係,前面3次都是在家裡發生,叔叔趁著她清晨盥洗完畢、準備回房之際,突然伸手撫胸,隨後還將她壓在床墊、地板等處性侵得逞;而最後一次,則是她因盲腸炎住進台大醫院兒童病房時,叔叔前來探視第一句話就問「要不要做?」她雖然當時委婉拒絕,但叔叔卻說「沒關係」,並將她橫放在病床上「抽動5到10分鐘」,「我當時覺得很不舒服,有點生氣,才會在隔天告訴媽媽,我被叔叔碰了!」
少女母親表示,女兒與男友的弟弟過從甚密,2人相處、互動看起來就像是情侶關係,就連逛街時女兒都會勾著郭男的手,一開始以為是女兒情竇初開,並不以為意,直到1月女兒住院後,她發現郭男晚間拿著鑰匙急急忙忙出門,隔天她去探病時,女兒突然就哭著訴說遭到郭男性侵經過,氣得她立即撥打電話質問,郭男這才吞吞吐吐地坦承「確有此事」。
法院審理期間,郭男堅決否認在少女住院前曾在其住處與她發生性關係,僅表示「只有在醫院做過一次」;但法官認為,案發時少女年僅12歲,智能發展未臻成熟,對性愛知識所知也甚少,應不具「延伸性幻想」能力,倘若郭男從未在少女住處性侵得逞,少女又如何能清楚說出「被抱進房間」、「脫下褲子舔下體」、「抽送」等語,且所有案情細節皆吻合沒有矛盾,實不似捏造陷害。
但另一方面,學校輔導老師也指出,過去輔導少女談到這位叔叔時,少女神情都相當愉悅,可見2人私下感情不錯,應該沒有誣告、陷害必要。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少女雖然自稱「不喜歡做愛」,但每次在與叔叔發生性關係時都未曾呼救,且事後也不閃不避,仍與叔叔維持良好互動,於此反應實在難認郭男是在少女「未同意」下強行性侵;儘管如此,郭男與年僅12歲少女發生4次性行為情節仍屬實,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按次各判3年徒刑,合併執行6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