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 用路人草木皆兵?

▲▼事發畫面被後方警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圖/CFP)

▲行車紀錄器若錄下了汽車或機車的車牌號碼,並無法當場立即識別車輛的車主或駕駛,因此並不違反《個資法》。(圖/視覺中國CFP)

為了發生行車糾紛時可以還原事發現場狀況,許多汽車或機車的駕駛人都會在車上安裝行車紀錄器。而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畫面,除了上面所說的用途外,也有許多駕駛人用這些畫面來檢舉其他人的交通違規。例如日前報載,就有人因為在公路上被逼車,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去舉發他人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最後這名逼車的駕駛被罰了款。這時,不免就有人會問,行車紀錄器不是只應該用來記錄行車畫面而已,甚麼時候變成舉發違規的利器了?這樣開車的時候不是草木皆兵了嗎?

首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各種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對一般人來說,汽車或機車的車牌號碼,並無法當場立即識別車輛的車主或駕駛,因此並不屬於《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同時,《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又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與利用而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根本不適用《個資法》。因此,民眾用行車記錄器所錄到的影像畫面,如果只有照到車牌號碼而沒有照到特定人的影像或與其他個人資料,並沒有《個資法》的適用。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民眾可以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因此,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民眾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但必須附上檢舉人姓名、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否則檢舉不會被受理。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用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車牌號碼當作證據來檢舉交通違規,並沒有違反《個資法》,只要資料完整,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就會受理。所以,大家路上開車,要多注意了!(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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