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四川綿陽遊仙區法院8日判決,王軍需承擔女友8年前自殺身亡產生的20%民事賠償責任,共計16萬餘元人民幣(折合台幣約74萬元),原因是逝者當時是在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時,選擇了跳河自殺的,王軍沒有阻止,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據《成都商報》報導,四川綿陽人王軍的前女友李燕在2010年8月27日晚間跳河身亡,王軍回憶道,「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之後兩人發生了抓扯、爭執,「她把我的手機搶過去並摔在地上摔爛了,然後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後面,並打她,她就反過來用手掐我,摳我的臉,並用嘴吸我的手。」
▼王軍用手抽了李燕兩下,使李燕說不想活了,王軍回應,「你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圖/達志/示意圖)
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在李燕跳河後,王軍隨即跳入江中欲對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王軍無法再找到她的身影,於是王軍遊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王軍因腿部受傷,沒有採取其他報警措施),直到清晨6時左右,2名行人發現了在三江大壩護坡處的王軍,隨即報警。警方隨後將李燕的屍體打撈上岸,並開展調查工作。
據當地警方資料顯示,在綿陽市遊仙區打工的王軍與經營理髮店的李燕(離異)在2010年2月相識、相戀並同居。 李燕在2010年8月26日晚間7時左右因懷疑王軍用手機上網聊天,雙方發生爭執、抓扯,李燕賭氣出走,王軍緊隨其後,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在27日凌晨1時左右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
李燕父母收到警方消息,得知女兒自殺死於綿陽三江河中,此後父母一直認為女兒的死疑點很多,主要是認為「李燕在死亡前遭到了王軍的毆打」,但在法醫鑑定後,也認定了李燕是因入水窒息死亡。
李燕父母在8年內仍堅持向王軍索賠,王軍口頭承諾會給予經濟補償,先後支付過8000元人民幣(折合台幣約3萬7000元),就離開當地到新疆工作了。
▼事發地區,四川綿陽。(圖/CFP)
此後,李燕父母在2016年就民事賠償部分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庭審中,李燕的父母舉出了三份王軍於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日、2012年2月10日的筆錄。
其中王軍提及過,「說實話,李燕的死亡我也有一點責任,沒有阻止事情的發生,我也很難過。她畢竟跟我相處了那麼長的時間,我也理解她媽的心情,還有李燕的女兒現在還小,沒有任何經濟來源。」
李燕在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時,選擇了跳河自殺。原本有義務勸阻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有心自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還說出“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這樣的話,甚至和她進一步發生爭執。因此,法院認定王軍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綿陽遊仙區法院4月8日的判決已生效,李燕父母已經申請執行。王軍表示,自己從沒想到,會因為8年前女友跳河自殺,而承擔16萬元(折合台幣約74萬元)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成都商報》從法律層面分析,女友跳河自殺,男友為什麼要承擔賠償責任:
1、男友過錯何在?
謝大媽表示,通過王軍在警方的筆錄,可以認為事發當晚,王軍明知李燕喝了酒,且在其情緒很激動的情況下,仍然有刺激李燕的行為,從他們住的地方到出事地點至少幾公里,王軍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殺行為的發生。事後,王軍自己也認為他自身也有責任,故王軍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遊仙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軍是否對李燕的死亡負有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通過本案的證據能夠證實,王軍與李燕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生活瑣事於2010年8月26日當晚發生爭執,後李燕在無法控制自身激動情緒之下跳河自殺,而作為有勸阻義務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殺心態的情況下,沒有採取積極有效的行為阻止其自殺,還與其進一步發生爭執。對於李燕最終自殺身亡的結果,王軍存在著一定的過錯。考慮到王軍在李燕跳河後有施救行為,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男友是否犯罪?
法院認為,李燕係自殺身亡,王軍在刑事上未構成犯罪而無需承擔責任,但並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因王軍對李燕的死亡存在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王軍已構成侵權,判決王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1678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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