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性騷法官又對外發言 陳志祥被司法院送法官評鑑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將陳志祥送法官評鑑的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將陳志祥送法官評鑑的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對女助理多次性騷擾,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後改輕判罰款200萬元,引發喧然大波。司法院認為,承審本案的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在判決原本完成公布前,多次對外發言,違反相關規定,因此10日決定將他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本案再審於3月8日宣判,當時受命法官陳志祥僅交付未定稿之判決書初稿予審判長林文舟。但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喧然大波,陳志祥於於3月12及13兩日,連續7次在廣播、電視上接受訪問,大談本案判決心證。至於判決書原本一直到16日下午,經所有法官確認後簽名,最後才完成,並於19日上午對外公布正本。

呂太郎指出,陳志祥於判決原本尚未完成且對外公布前,連續7次於媒體發表充滿爭議性之言論,且事後合議庭判決原本亦未認定且未加以記載,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損及司法形象及國民對司法之信任,戕害其職位及司法尊嚴。因此司法院認為,陳志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情節非輕,司法院將依法官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呂太郎進一步表示,陳志祥當時接受媒體訪問時,認為自己的言論出於善意,乃是為了澄清外界的疑慮。但司法院認為,這些言論或許內心為善意,但已經超越法官倫理規範的尺度,再加上他角色的不同以及案件類型,即使是善意,也非毫無限制。

由於本案引起太多爭議,司法院也決定,法官對於具體個案得否在媒體說明、評論,而為司法外之陳述;或在如何條件下允為媒體適時及適當發言。並為強化司法尊嚴及公信,避免傷害司法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司法院將訂立相關法官媒體發言準則,做為法官對外發言的行為準繩。另外司法院也將研修職務法庭制度,採一級二審制,設置職務法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將研議改為「懲戒法院」),並就事實審之第一審職務法庭成員,包含法官以外人員。

▼ 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圖/記者黃克翔攝)

▲▼ 限制出境座談會-陳志祥。(圖/記者黃克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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