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化粧品禁止宣稱醫療效能 違者最高可罰500萬

▲立法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立法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若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將從原本開罰5萬元,改開罰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條文也寫明,化粧品不得宣稱有醫療效能,違者可重罰6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行政院在提案要旨中寫明,鑒於近年來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往來頻繁,現行化粧品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求已顯侷促;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經通盤檢討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及清潔身體的製劑,包含非藥用之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都將納入條例管理。

此外,為確保化粧品的製造品質,條文也寫明,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及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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