諷金溥聰「法院認證的男妓」 馮光遠二審判賠50萬元

2018年04月10日 17:46

▲▼馮光遠。(圖/本報資料照)

▲馮光遠。(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作家馮光遠5年多前以「特殊性關係」,嘲諷前總統馬英九與當時駐美代表金溥聰。金溥聰提告,馮光遠無罪確定後,竟又PO文嘲諷「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再起訴求償,一審判決馮光遠須賠償15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加碼,改判馮光遠必須賠償50萬元,可上訴。

馮光遠自2012年9月起,多次在臉書與個人部落格,或電視政論節目上,批評金溥聰以馬英九「密友」身分干涉新聞自由。除了以以「特殊性關係」稱呼兩人間的關係,另外還以「吃屎去吧」、「王八蛋」、「蠢才」、「賤貨」、「人渣」、「敗類」、「男妓」等詞語,稱呼金溥聰。金溥聰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2015年3月馮光遠獲判無罪確定,但他隨後又再PO文,指稱「經由法院認證…我們這個民主國家的駐美代表,竟然是由一個『他,馬的』男妓在當,…我們什麼時候聽過,有哪一個國家的國安會秘書長,是由一個男妓在主導的嗎?」、「金溥聰…成為台灣第一個法院認證的男妓。一個國家的駐美代表,國安會秘書長,竟然是個法院認證的男妓(male prostitute)」、「曾經有個叫做金溥聰的想搞我,結果他成為法院認證的男妓」、「第一號罪人,就是金溥聰這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不滿,再提出後續的民刑事訴訟。

這次刑案部分,馮光遠最後遭判罰金5000元定讞。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馮光遠一審要求傳喚馬英九出庭,但未獲准,一審法院最後判決他敗訴,須賠償15萬元。案經上訴,高院10日做出二審判決,經過計算後,再加碼判賠35萬元,總計判馮光遠須賠償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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