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度酒駕這次醉坐計程車 惡男舔女運將手臂還襲胸摸下體

夜歸,計程車,運將,乘客(圖/記者張一中攝)

▲醉漢猥褻女司機吃上官司。(圖/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曾因酒駕5次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出獄後沒幾個月喝了12瓶罐裝啤酒、2瓶清酒後,因無法自行返家,於是搭上計程車回家,但途中他卻用手抓住女司機右手,用舌頭舔手臂,接著又趁機撫胸、摸下體!女司機這時撥開他的手,並告知車行載到不好的客人,卻仍被強吻和咬傷。宜蘭地方法院近日依犯強制猥褻、傷害、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提到,林男憑藉酒意,先在後座中間用手抓住女司機右手、用舌頭舔手臂,經制止後,仍再撫摸對方胸部,也不予理會對方反抗,繼續隔著褲子撫摸下體;經女司機以車上無線電發訊號告知車行,載到不好的客人時,無線電竟被林男摔壞,接著又被摸胸部及下體,還被咬傷。

後來是女司機把計程車至礁溪分局二城派出所求救報案,全案才因此曝光。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案發當時因飲酒後已酒醉不省人事,不知道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

不過,法官認為林男已有5次酒駕紀錄,素行不佳,僅為滿足一時之性慾,就對計程車女性司機做出猥褻行為,造成對方心理傷害甚鉅,又施加暴力及毀損車上無線電,導致無法使用無線電對外求救,嚴重危害夜間駕駛計程車謀生的女司機人身安全及性自主權,實不宜輕縱。

最後,法官勘酌林男對女司機強制猥褻行為時間持續非短,不顧對方已多次制止,卻一再做出猥褻犯行,迄今尚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以未取得諒解,因此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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