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外役監是爽缺還是監獄離家最近的路

監獄,坐牢,服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外役監遴選只有非毒品罪名的「初犯」能有資格申請,這樣條件的人在監獄裡真的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多。(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前一陣子因案入監的前頂新集團董事長魏應充移至桃園八德外役監服刑,引發媒體關注,也將外役監定位成政商名流服刑的最愛,洋洋灑灑列了一大串名單,從陳哲男、吳乃仁、葉素菲到現在的魏應充。

外役監低度戒護的管理方式、累進處遇分數計算的優惠、按照刑期固定時間返家探視,以及與眷同住的大幅開放,這些一般監獄收容人想都不敢想的特色,不只是政商名流想去,服刑中的任何人都會想申請移禁外役監。矯正機關是如何遴選適當的選前往外役監呢?基本上有三大積極資格及一項消極資格。

三大積極條件,指的是:

1.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2.刑期7年以下;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3.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而申請外役監的收容人不能有的消極資格為:

1.犯刑法第161條之罪(即脫逃罪)。
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3.累犯。
4.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5.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大家注意一下上述的消極資格,毒品犯、累犯與假釋中再犯皆不得申請外役監,然後再對照一下目前因案入監的罪名及再犯率,這三項條件幾乎刷下大多數的收容人了;也就是說,其實外役監遴選只有非毒品罪名的「初犯」能有資格申請,這樣條件的人在監獄裡真的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多;再加上白領人士沒有放假會逃跑的顧慮,因此,不只是政商名流,一般公務員或入監前為白領工作者,提出外役監的申請,只要有耐心不灰心,運氣不好的申請個幾次都不難被獲准。

但是,請大家也留心一下積極資格,刑期在7年以下的收容人,只需要在一般監獄待過兩個月,就可以被移往外役監;而我過去的經驗,外役監遴選長刑期收容人的比例是偏低的,矯正機關偏好挑選中短刑期的收容人前往,為什麼?我個人揣測,長刑期收容人一旦前往外役監,待的時間會蠻長的,如果遴選過多的長刑期收容人,外役監的收容人流動率會大幅下降,長此以往,外役監的缺額會越來越少;此外,短刑期的收容人脫逃或逾假不歸的機率相對也較低。於是,在外役監可以發現不少2年以下刑期的收容人。

在我們探討這些政商名流該不該讓他們去外役監之前,有一個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擺在眼前:這樣短刑期的初犯有必要讓他們入監執行嗎?其實這件事是值得再三考慮的。面對現實,司法體系既然決定這麼做,我想這應該帶有懲罰的意味,但這樣條件的人很快就能有機會進入外役監,占掉外役監一個寶貴的名額,讓那裡變成像是外人口中「出差的旅館」了。

外役監的功能設計是一種中間處遇,使收容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將該收容人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收容矯正,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因此,遴選短期自由刑的收容人至外役監,與其設計初衷不能說沒有扞格之處,現行的遴選辦法中規定服刑兩個月就可以申請外役監,似乎有再檢討的空間。

外役監的福利雖然令監禁的收容人嚮往,外界也將那裡解讀為爽缺,但真實的外役監,工作非常吃重,收容人願意在那裡待下來,是因為那是回家最近的道路,絕不是因為那裡很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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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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