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8槍殺2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陳勇志死刑撤銷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今撤銷陳勇志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列十大槍擊要犯之首的要犯陳勇志,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間,犯下3起槍擊案,殺害4人。其中1997年3月12日他到台南「路易十三KTV」飲酒,與人發生衝突,連開8槍造成2死2傷,更二審將他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連開8槍殺害2人,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仍有疑慮,12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三審。

陳勇志當時屢屢找酒店犯案,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普羅酒店」槍擊案及台南「路易十三KTV」槍擊案,共背負4條人命,前兩案均已遭判無期徒刑定讞。至於路易十三KTV槍擊案,當時仍在假釋中的陳勇志在凌晨時分,與友人一同到KTV飲酒作樂。同行的友人與其他酒客發生衝突,遭人毆打,陳勇志憤而槍擊酒客,造成酒客黃宏茂、陳鴻謨傷重死亡,而周忠永、許隆喬也受槍傷。

陳勇志被捕後遭提起公訴,他否認犯下在本案中具有殺人犯意,辯稱他是正當防衛反擊,避免遭幫派火拚波及。法院不採信,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四度將他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勇志當時連開8槍造成2死2傷,究竟為一個主觀殺人犯意或數個犯意,更二審未能釐清。另外更二審審理時,未針對量刑部分進行言詞辯論審理,程序上有疏漏。而最高法院更認為,依照兩公約法的精神,死刑必須是「情節最重大之罪」,而本案到底是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更二審未能詳述,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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