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適用案件,誰說了算?

▲▼台北地院模擬法庭-被告,被告辯護,法庭,法院。(圖/記者周宸亘攝)

▲台灣各法院陸續進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模擬法庭,司法院預計模擬兩年後將可正式上路,但相關配套是否完備,值得關注。圖為台北地院舉行的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圖/記者周宸亘攝)

台灣各法院從2018年一開始,即陸續進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模擬法庭,司法院預計在模擬兩年後,將可正式上路。只是關於國民法官的草案形成,是否經過縝密之討論、相關配套是否已準備修法等皆顯得倉促下,是否能藉由邊走邊學習與修正的方式來補正,實屬未知。尤其在未來,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被告並無選擇權的情況下,是否已對人民的訴訟權產生侵害,恐更值得關注。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5條第1項,除少年或毒品案件外,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除故意犯罪致人於死外,即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由於此條文乃屬強制規定,被告並無選擇通常程序之權利,這是否有違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於此制正式實行後,肯定會有爭議,甚至也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求最終解決。

其次,關於是否為應行適用國民法官參與之案件,乃以檢察官的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如此的規定,容易造成是否適用國民法官由檢察官恣意決定之弊。因目前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屬故意犯罪致死者,於刑法本文並不多見,卻常見於經濟犯罪的領域,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2第1項、《信託業法》第48條第1項與第48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與第168條之2第1項、《票據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與第125條之2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凡此罪名,都有一共同特色,即以犯罪所得是否超過一億元為基準,若以下則處3到10年有期徒刑,若超過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會落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範疇。

只是關於犯罪所得的計算,目前仍處於紛亂的狀態下,就可能造成是否適用國民法官審判,完全繫於檢察官採取何種計算方式來決定。不過,更大可能性乃在於此類經濟犯罪,由於涉及高度專業且極端複雜,就算屬於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法官亦可能依據草案第6條第1項第2款,以情節複雜及需要高度專業轉換成通常程序。若果如此,則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須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規定,就很易形同虛設。

故從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問題來看,選擇重罪來為人民參與審判的對象,於本質上,就是一種極大的負擔。若為了減輕負擔,讓檢察官、法官有權決定何等案件為適用,恐又回到司法恣意與專斷的老路,就使國民參與審判,成為一種點綴,甚至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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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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