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謝碧珠:東森小巨蛋接管案,人民是最大輸家!

▲台北小巨蛋場館。(圖/東森國際)

▲東森小巨蛋接管案是有瑕疵的,包含台北市政府決定接管的理由、時間及依據都備受批評。(圖/東森國際)

2017年在總統府演出的司法改革大戲,早已落幕,但至今我們還是可以聽到司法不公被害者的呢喃!他們的處境何其難堪,聲音又何其脆弱!

從司法記者劉志原著作的《都是巨蛋惹的禍》書中,我們可以看到,10多年前,台北小巨蛋曾經由台北市政府委託由東森集團旗下的東森巨蛋公司經營。在東森巨蛋公司經營的2年期間,曾有過令人激賞光彩的演出。例如:2005年12月開幕首演的張學友音樂劇《雪狼湖》;天后阿妹、羅志祥、蔡依林、王力宏等也曾在此熱力開唱;還有HBL(高中籃球甲級聯賽)決賽、王建民季後賽直播派對,以及自辦的《冰爆好萊塢》冰上活動等等。

據稱,台北市政府與東森巨蛋公司簽訂的是一份從2005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OT(公辦民營)合約。在長達9年的合約期間,台北市政府保證獲利共15.8億元。亦即,東森巨蛋公司平均每年必須繳交給台北市政府約1.7555億元。然而,在台北市政府於2007年8年強制接管前,東森巨蛋公司於實際經營的2年期間內,並未能賺到這個錢;也就是說,東森巨蛋公司事實上是在虧錢的,但台北市政府卻是保證獲利的。

2007年8月台北市政府接管台北小巨蛋後,委託台北文化基金會管理1年,然後再交由台北捷運公司管理至今。但其委託台北捷運公司經營的條件與東森巨蛋前揭條件完成不同。即,託台北捷運公司經營台北小巨蛋,若賺錢固須按合約所訂比例繳交;若有虧損,則是由台北市政府全額補足。是以,台北市政府不再保證賺錢,還可能賠錢。

台北市政府委託東森巨蛋公司與台北捷運公司經營台北小巨蛋的合約條件,截然不同。這二者之間的公平性與程序正當性,恐有待商榷或檢討。

再者,當年台北市政府強制接管東森巨蛋公司經營的台北小巨蛋(簡稱東森小巨蛋接管案)的三大理由,因台北市政府認為東森巨蛋公司涉有圍標之不法,以及LED延宕、股權移轉等違約事由。為此,雙方纏訟10餘年。然而,因圍標案,檢察官起訴隔天,東森巨蛋公司被解約,然後被接管;惟4年後,刑事判決,沒有圍標之事。但民事案,互相提出損害賠償,台北市政府求償3.5億元敗訴,東森巨蛋公司索賠4億元則迄未定案。東森巨蛋公司並在2016年8月被東森集團以50萬元不到的價格售給其他人。

就機會成本而言,北市府財務上的損失(少賺)約有5億元,但實際上花費在訴訟上及其他衍生性的費損,可能不只此數。何況在訴訟定讞後,還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這些最後終究是要所有納稅人埋單,而不是北市府的公務員。

其次,從法制面而言,北市府的採購、招標系統,乃至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法令的制定、解讀與執行都有不當之處。否則,一個小巨蛋為什麼前後可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委託經營模式。另外,在雙方OT契約中,顯然沒有明定解約的細節,北市府強制接管的方式既沒有盤算採用合目的性而必要的損失最小的手段,以致引發諸多的後遺症。這些問題在後來的遠雄大巨蛋案也正在發生中,應值得政府部門徹底重新檢討OT或BOT的進場與退場機制。

東森小巨蛋接管案是有瑕疵的,包含台北市政府決定接管的理由、時間及依據,都備受批評。從城仲模、陳清秀、李永然等數位法界大老在前揭書的序言可以體會,這些問題可能涉及政治與司法問題,並非單純的企業經營違約的問題。整起事件,東森巨蛋公司(東森集團)固然遭受很大損失,惟北市府也未因此得到好處,人民可能是其中最大的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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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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