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女喝醉...男客趁機帶出場到摩鐵性侵 賠25萬和解

▲夜店,牛郎,男公關,男妓,喝酒,女強人(圖/CFP)

▲男客性侵酒醉的酒女。(圖/CFP)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男子阿明是KTV常客,也因此認識坐檯陪酒的小美(皆為化名),2015年到店消費時,發現她飲酒後已不勝酒力並返回休息室休息,就向幹部表示要帶她出場,接著把人載到摩鐵,並脫去衣褲性侵得逞。後來小美由友人陪同至醫院驗傷並通報警方,全案因此曝光。一審法官依犯乘機性交罪,處阿明有期徒刑3年6月,他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認為他認罪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判決書提到,當時小美因阿明的性交行為甦醒,又因隻身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孤立無援,即假意表示身體不適,要返回KTV拿取個人藥品,於是被載回KTV。隔天她在經紀人及友人接送返家途中,因神情有異,經追問後才吐露遭性侵情況,隨即在友人陪同下到醫院急診驗傷,並經醫院通報警方處理。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日消費後,阿明帶小美出場前往旅館投宿,而觸犯乘機性交犯行,他在原審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為了錢而誣陷,但在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已有改善,又審酌他與對方達成和解,賠償25萬元,已全數給付完畢,對方也在和解書載明不再追究責任,綜觀他是因一時失慮而觸法,與隨機、手段殘暴之侵害性自主犯罪有別,亦未使對方另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尚非兇惡殘暴之徒。

最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阿明主觀心態及其行為的客觀侵害程度,倘若處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於是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因此撤銷原判決,從輕判刑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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