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持刀向一名男子嗆「借你朋友玩一下」,便帶走小美性侵,圖為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鄒鎮宇/台北報導
雲林一名許姓男子持刀到超商前,對著一名男子嗆「借你朋友玩一下」,便挾持女子小美(化名)到高架橋下性侵得逞。許男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院以無其他積極證據駁回,維持原判決。
判決書指出,檢方指控,許男2014年6月6日晚間騎車到雲林某超商,拿著菜刀指向在外喝酒的一名男子說「要借你朋友玩一下」,隨後將旁邊的小美載到高架橋下,硬上得逞。
小美表示,因擔心許男會拿菜刀對他不利,便任由對方將她的衣物脫去,在戶外發生被對方無套硬上1次,後因有路人經過,她才趁機逃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此外,她也宣稱不認識許男。
▲小美指控許男帶她到高架橋上,硬上得逞,圖非當事人。(圖/記者周宸亘攝)
許男辯稱,他說「人借我一下」時沒有亮刀,且詢問小美是否要做愛時,對方立即答應還自己脫衣服,並直接在地上嘿咻;他也說,他發現錢不見後,詢問小美有沒有偷錢,對方直接否認他才打了女生一巴掌,小美這才大喊被強暴,她也因此嚇得騎車逃跑。
法官指出,小美指控許男以手指、陰莖等性侵,造成下體流血,但驗傷診斷書卻沒有記載流血的情況,且小美的衣物沒有破損痕跡,只有些許背部髒汙,物證無法證明小美指控被施暴強制性交;另外,小美的診斷書上紀載遭「兒子的朋友性侵」,因此認定兩人本就相識。
法官表示,許男持有菜刀雖有嫌疑,但被控持刀脅迫、毆打等情節有諸多瑕疵,且小美的證詞多次變換;法官確信許男確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小美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事實的程度,但也無法說服法官確信許男有犯罪構成事實的存在,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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