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媽媽收到法院的出庭傳票,提出司法不重視被害人,司法必須有溫情,不能只是一張硬梆梆的傳票而已。(圖/記者季相儒攝)
最近小燈泡的媽媽提出司法不重視被害人,我們就事論事,確實在台灣,被害人的保護還在初期階段。整體被害人的關懷工作,台灣算是起步比較慢的。
所謂的「Victimology」(被害者學)在台灣的第一本書《被害者學》,是1996年由留美的警大教授張平吾寫的。過去在台灣,對於被害人的關懷,幾乎很少被重視,而且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不過是在1998年10月1日才正式公布實施的。
我們上路才幾年,路還不是很熟,既然做不久,被害人的痛苦又是一輩子的事,所以政府在關懷被害人的對策及補償救助上,仍然有許多進步的空間。
過去台灣的司法行政制度,比較側重關注加害人,舉凡加害人的人權或法院辯護及審理程序,都有一定的章法。實施多年後,台灣的「Criminal Justice」(刑事司法)確實能與世界各民主國家一較長短,絕對毫不遜色。
但對於新興的「Restorative Justice」(修復式司法,或譯修復式正義)就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關懷。很多國家在四十幾年前都已經在做,我早在25年前,參加國際犯罪防治會議時,就已經在加拿大接受過修復式司法的專業訓練了,但台灣才實施不到20年,難免有做得不夠周全的地方。
何況修復式司法現在都由地檢署掌管業務,因地檢署的司法案件太多,所屬的專業人員早已案牘勞形,疲於奔命,實在無法花太多時間去仔細關懷被害人家屬的需要。就連法務部所屬的半民間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因為專職人員太少,且附設在地檢署裡,難免會力有未逮。
小燈炮媽媽提出的幾點訴求,不是沒有道理。我建議,法院行文要被害人出庭時,若能委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專責人員送達,再加以適時對收件人的問候關懷,應該也是可以兩全其美,讓被害人感受到法院是有溫情的,不是硬梆梆,只是一張薄薄的傳喚紙條而已。
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又不隸屬法院,基於院檢分治,不能一體,法院與檢察署幾乎各做各的。如果没有比較懂得被害人痛苦的人來協助,小燈泡媽媽收到法院的出庭傳票時,難免又會撩起過去心中的傷痛。所以,沒有「關懷的愛」做推動力,就算法院逼她非出庭不可,她也可能舉步維艱,裹足不前。何況不出庭,還可以不必與那傷天害理的加害者面對面。
三十多年來,更生團契做三樣事:除了關懷受刑人,做「犯罪矯正」(Crime Correction),也在關懷青少年,做「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現在也有專人及團隊,花很多時間在做「犯罪修復」(Crime Reparation)關懷犯罪被害人的工作。
在1992年11月,我們就開始關懷當時「神話KTV縱火案」的被害人家屬杜花明一家,因著杜花明一家人的饒恕,縱火者湯銘雄把杜花明一家人視為自家人。幾年後,在湯銘雄要伏法前,杜花明及年老的媽媽杜花聯袂到台北看守所,專程去看湯銘雄最後一眼,並且杜花還親口對過幾天就要槍斃的湯銘雄說:「銘雄,你生,是我的兒子,死也是我的兒子,無論生或死,都是我的兒子。」
被害人杜花明一家人饒恕加害人的故事,由女導演吳秀菁拍了一部紀錄片叫《回家》,在國際上得了很多奬,我也曾經在美國監獄關懷的國際會議上放了這部電影的片段,感動了在場一百多個國家的數百位監獄關懷者。當時,就有很多人認為,在台灣,被害人與加害人能和解,也是「台灣之光」。
▲游媽媽原諒殺害其兒子的楊姓少年,是修復式正義最佳的寫照。(圖/更生團契宜蘭分會提供)
我們不只關懷杜家,18年前,我們也關懷宜蘭被害人游林美雪(游媽媽)。她的17歳兒子,在一場烤肉活動中,被一個素不相識的15歳孩子殺死。我們陪她出庭,陪她做農,關懷3、4年後,她心中感受到被愛,也願意去監獄原諒殺她兒子的兇手。
那一天,游媽媽等人由孫越叔叔陪同,一起到高雄明陽中學的矯正學校去探視加害人。加害人一見到游媽媽,就向游媽媽道歉。臨走之前,那孩子提出一個請求:「游媽媽,我可不可以抱抱妳?」游媽媽心想,我今天來是要原諒你,抱抱有何不可?這一抱,不得了。那孩子痛哭流涕,把眼淚都滴到游媽媽的背上。游媽媽聽到這個孩子哭得那麼厲害,彷彿死去的兒子回來抱著媽媽說:「媽!我好痛……。」游媽媽當下也流下了淚水。
兩造在那擁抱流涙的片刻,化解了過去所有的冤仇。從此,那孩子把游媽媽當成自己的媽媽,游媽媽也把那孩子視如己出。
旁觀者清,對被害人的關懷與保護,也需要全民一起努力,不要只是放在地檢署,或交由少數人去處理,應該由政府結合民間的力量,甚至支援更生團契來做這種被害人家屬的關懷工作。認真做個幾年之後,就能看到關懷被害人的司法改革。
盼望小燈泡的媽媽也能早早走出陰霾,活出生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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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鎮,基督教更生團契總幹事,中央警察大學、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後進入舊金山神學院,研究「人類犯罪之源由及治本對策」,目前以基督教信仰從事犯罪防治、矯正、修復工作。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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