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 大法庭引爆法官反彈

我們想讓你知道…最高法院真的初一十五不一樣...

▲司法院草擬大法庭制度,引爆最高法院法官反彈。(圖/記者蘇位榮攝)

▲司法院草擬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引爆最高法法官反彈。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常出現初一十五不一樣,司法院為確保最高法院的法律適用一致,修正法院組織法,未來在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對爭議性案件,統一法律見解,但引爆最高法院法官反彈,法官們直指司法院草擬的「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將會剝奪法官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

總統蔡英文為兌現司法改革,日前提到最高法院「將來會有一套大法庭制度」,立法院本周四即將審議大法庭制度,司法界預期,目前朝野對此制沒有什麼反對聲浪,大法庭制度可望成為蔡英文第一個拿得出來的司改政策;然而,這個制度卻在最高法院吵翻天。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媒體批判大法庭制度,她表示,大法庭作出的法律見解,「並不是法律」,審理個案的合議庭要認定事實,最後卻不能依照自己的見解判決、只能依照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判決,這種做法等於剝奪法官的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權力。

目前最高法院對於重大法律爭議案件,若不同合議庭的見解不一,導致判決結果廻異,會召開民刑庭會議作成決議或判例來統一法律見解,但因為民刑庭會議決議常常是慢如郎中,招致下級審法官及民眾不滿,認為最高法院太老大。

司法院因而草擬「二階制」大法庭制度,也就是在最高法院設置民刑事大法庭,審理個案的合議庭評議後,若是認為所持的法律見解與其他合議庭不同,見解歧異,可將案件移請大法庭,由大法庭就個案涉及的法律爭議作出見解,原來審理個案的合議庭必須受拘束,在認定事實後,依照大法庭的見解及適用法律判決。

簡單的說,大法庭的見解等同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民刑庭會議決議。

黃瑞華指出,大法庭制度早在民國101年就由司法院提出,但當時提出的是「一階制」大法庭,也就是審理個案的合議庭若認為見解與其他庭衝突,案件移到大法庭審理,判決書也是由大法庭撰寫,不像現在司法院所提的「二階制」大法庭,竟然在大法庭作出法律見解後,案件再移回給原來的合議庭寫判決書,而憲法賦予法官的職務是認定事實、解釋法律並適用法律,現在案件移回原來的合議庭,合議庭只能依大法庭見解判,不能依自己的見解寫判決,等於是剝奪憲法賦予法官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

依照司法院的設計,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民事和刑事大法庭,由11名法官組成,審判長是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10名法官包括統一見解的受命法官、及由法官會議選出的9名法官代表。

有法官指出,司法一向保守,庭長對法官有年終評核權及案件終結決定權,可以預期各庭法官票選大法庭法官代表的結果,將是各庭長當選,由當選庭長們組成的大法庭,而庭長又多是最高法院院長向司法院建議的人選,大家擔憂未來院長和庭長從只能決定行政,不能干預審判事項的行政機關(庭長會議),搖身一變成為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機關。因此,最高法院的法官才會如此反彈「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希望立法院修法時,能關注到問題的徵結。

司法院則表示,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24條規定,由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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