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台大新校長聘任案如何善了?

▲台大校園。(圖/記者張一中攝)

▲台大校長的人選,局外人不能管也管不著,該關切的是,「大學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遭政治人物之意識型態所踐踏。(圖/記者張一中攝)

為了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獲遴選通過後之聘任爭議,教育部部長潘文忠終於在拖延逾百日之後的4月中旬辭職,有人酸說「卡管不成反而卡到自己」。而新的部長吳茂昆上任之後,又被媒體爆料双重國籍及赴陸兼職,有不適法之嫌;使得教育界籠罩一層烏雲,涵蓋大學校園及政府行政部門,令人感到「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憾!

台灣各大學都已在2月26日開學了,然而,國立台灣大學的校長職位,到筆者為文之日竟還懸缺;校務運作空轉,不只台大人難過,恐怕台灣社會也會為「政治進入校園」而難過。這爭議到底如何了結,自應本諸「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就法論法,以尋求正確的法制良方;不要陷入「因人設事」的窠臼,切莫用政治意識型態的眼光,來取捨某某個人之人選。

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由學校自己組成的,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從而產生國立大學的新任校長。按照法條的文義解釋,這個由學校自己組成的委員會,將校長人選確定之後,就報由教育部完成「聘任」的程序,校長就此產生。也就是說,這位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通報上來的人選,教育部只是扮演「發給聘書」的角色而已。

如果有人對這個人選之產生,有何爭議,教育部既無義務去「查清楚」,法律亦未賦予其「查清楚」的權力。教育部只能說:「對不起,我只是發出聘書;法律上,我既無義務、也沒權力可以去查清楚什麼。」解決爭議的法律途徑,只能向前述的法定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去申訴,只有該委員會才有權責去查明、釐清。如果爭議者還不服,那就自己去尋求到底有無進行申復、訴願的程序可循。假若還是找不到任何法條可以進行不服的程序,那就表示法律途徑已窮,誰也不能再有所爭議了。這也就是《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所定的:大學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如前所述的「法律規定」情形,正是「大學自治」精神的體現。

以國立台灣大學這次的校長人選遴聘過程之爭議為例,管中閔教授既然被「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而報部,那麼,教育部沒有第二句話,依法就是要無條件「聘任之」。仿照新聞媒體聳動的文字用語來說,教育部加以聘任,就是「插管」了;之後,若還有人要爭議,那就再尋求如何去「拔管」的處方吧。而今,都還沒「插管」,何來「拔管」?甚至教育部還要召集所謂跨部會的諮詢會議,提供其「參考意見」云云,那就真有「違法濫權」之嫌矣!

總之,台大校長的人選,到底是誰會比較好,局外人沒能耐、也沒資格去說三道四,所以是「不能管」,或「管不著」。然而,身為國家公民一份子,也是台大校友一份子,筆者所要關切的是:「大學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會遭政治人物之意識型態所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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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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