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摸酒醉女下屬腰部和胸部。(圖/CFP)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周姓男子前年和其他人一起在桃園市某居酒屋飲酒慶生後,竟將喝醉的下屬小花(化名)帶回住處休息,趁機用手撫摸腰部、胸部,並親吻脖子,以此方式猥褻1次得逞,也因此遭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小花認為此事讓她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疾病,於是請求賠償200多萬元,但桃園地院認為雙方先前已達成和解,不能再訴請賠償,因此駁回。
據判決書指出,周男辯稱,對小花的行為僅構成性騷擾,未達猥褻程度。不過,法官認為他以手撫摸小花腰部、胸部,並親吻脖子的行為,在客觀上亦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屬猥褻行為,被且利用對方因酒醉熟睡、而無性意思能力之不知抗拒狀態,與僅屬短暫干擾的性騷擾行為不同,應屬乘機猥褻行為。
刑事部分,法官審酌周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對被害人做出乘機猥褻,對被害人造成嚴重、難以磨滅身心傷害,危害甚鉅,但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量處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以示懲儆。
針對小花提出求償部分,法官認為雙方在調解會以達成和解,已與民事判決有同樣效力,若他未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小花再訴請賠償,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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