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陳姓老婦指控,她1989年生下王姓女兒就被趕出夫家,甚至被帶去結紮,離婚後多次想探視孩子都被拒絕,無奈再嫁的丈夫已經病逝,只好回頭要求女兒扶養。不過,王女反駁,母親是在自己2歲時離家,之後就沒有再回來,根本沒有照顧過她,因此拒絕給付扶養費。
▲陳婦指控生完孩子就被夫家趕出家門。(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陳婦主張,她生下孩子後被逼著結紮並趕出家門,離婚還是公公告上法院所致,當時女兒才剛滿月,之後多次前往探視都被擋在門外,所以才一直無法和孩子取得聯繫;雖然最後她改嫁許姓男子,無奈對方已在2010年病逝,她無法生育,兩人膝下當然沒有子女,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一個人孤苦無依只能依靠每個月4827元的身心障礙補助生活,所以希望女兒能每個月支付1萬1000元的扶養費供她維生。
對此,王女表示,母親從自己出生開始就經常離家出走,短則數天、長則數月,最後在她2歲時一去不回,根本沒有善盡為人母的責任,從小到大都是爺爺、奶奶和姑姑負責照顧,加上現在她從事美髮工作,每個月的收入連30K都不到,還得照料罹患智能障礙的父親,哪裡還有能力再養一個,因此希望法官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王女對自己的母親毫無印象,她從小就是由祖父母和姑姑一手帶大。
王女的姑姑也出庭證稱,嫂嫂生完小孩確實經常往外跑,通常2、3天後才會回家,「我媽曾要求她(陳女)待在家裡顧小孩,她也不聽,離家之後就沒有回來探視。孩子就讀國中一年級我就將人接到高雄同住,直到高中畢業才搬去台南念美髮科系。」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陳婦聲稱遭趕出夫家、逼結紮,但都無法提出證據,就算探視孩子遭拒絕,她也沒有積極透過法律程序行使權利,可見態度相當消極,加上母女倆20多年來都不曾見面,彼此就跟陌生人一樣,顯然已經沒有親子關係可言;雖然現在是因為無法維持生活才請求扶養,但她以前也沒有盡到扶養女兒的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駁回母親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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