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男酒駕撞死晨運婦人,被判刑後又因為酒駕被逮。(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莊姓男子去年4月1日晚間11點多,在台北市中山區天津街某KTV飲酒歡唱後,明知自己酒未退還酒駕,隔日凌晨5點36分行經板橋區篤行路2段往板林路方向時,撞死早起晨間運動的李姓婦人。新北地院依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4年6月;在民事部分,判被告須賠償1018萬元。
判決書指出,莊男到KTV歡唱過後酒駕返家,行經板橋篤行路2段與存德街路口時,未注意交通號誌燈與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李婦人,當場造成對方彈飛近20公尺倒地,造成李女頭部創傷併顱內出血、主動脈剝離、後腹腔出血疑似膀胱破裂、右腹壁挫傷及血腫、骨盆骨折、臉部、右足等多處擦傷,經送醫治療後仍不治。
法官認為,被告因為心存僥倖,執意酒後駕駛車輛上路才會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家屬蒙受痛失親人難以抹滅之創痕傷痛,且被告在同年6月14日凌晨再次發生酒駕事件,因此依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6月。
在民事部分,法官表示,李婦人自從85年1996年丈夫過世後,便與2女相依為命,沒想到出門晨間運動竟然被當場撞死,因此認為應賠2家屬各509萬370元,總共1018萬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且所有訴訟費都由被告償還。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