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主委詹婷怡。(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外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經針對黨政軍條款放寬到間接持股上限到5%達成共識。NCC主委詹婷怡今天(27日)接受ETtoday新聞雲獨家專訪時表示,黨政軍原始的精神是「維護新聞自主空間、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因此「黨政軍條款須調整,但絕對不會廢除,這是我的堅持。」
回顧黨政軍條款起源,當時1995年包括各律師、醫師、教師、環境與傳播學者公會紛紛上街頭抗議,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並高喊:「解嚴了,但黑手還在媒體。」後續1997年到2003年立法前,媒體界不停有政治人物安插樁腳的事件發生,政黨企圖影響媒體與新聞自由的風聲也日益擴增。最後在2003年12月,隔年總統大選的壓力與各界反政治黑手的聲浪下,廣電三法才終於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明訂政府、政黨、黨務、政務與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廣播與電視事業。
詹婷怡27日受訪時表示:「為什麼會有黨政軍條款?因為要維護言論自由與新聞自主,那為什麼黨政軍條款現在卻變成投資要件?」她認為,從後續的法令解釋、處分,是否有回歸到黨政軍條款的精神有待商榷。
至於黨政軍條款到底要怎麼處理?詹婷怡表示,首先,黨政軍原始的精神「維護新聞自主空間、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因此,只能修不能廢,「我堅持維護黨政軍條款的精神。」第二則是修黨政軍條款的方向,「這部分NCC委員還在討論,是要按照現在的脈絡去調整?還是要去看黨政軍最原始的宗旨是什麼?」
外傳NCC已經針對黨政軍條款放寬到間接持股上限到5%達成共識,詹婷怡說,未來黨政軍修改的方向除了改變裁罰主體(從處罰被投資者改為投資者),也要去思考黨政軍原本的精神,才能對症下藥,「坦白說,要調整那些5%、10%、15%的投資額度,必須要跟維護新聞自主有關聯,所以我們要從原始精神去探討,不能再去做歪掉的事情,而我完全擁護黨政軍條款的精神,也就是維護言論自由。」
詹婷怡表示,自己過去就相當重視言論自由,而台灣最重要的媒體自由案例是1996年的亞洲週刊事件,當時國民黨大老劉泰英因不滿亞洲週刊經多方調查後寫出該年10月28日的報導《國民黨捐給白宮1500萬元?台灣捲入美政治獻金醜聞》,以妨害名譽為由,憤而提告亞洲週刊並要求賠償1500萬美元。詹婷怡自豪的說:「我就是當時被告(亞洲週刊)的辯護人。」
劉泰英告亞洲週刊事件緣由:
台灣編採中心資深編輯謝忠良和美國特約記者陳婉瑩當時在《亞洲週刊》內文提及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泰英在1995年8月與前美國總統特別助理密道頓見面時,曾提出願捐獻1500萬美元給柯林頓總統競選連任,不料經多方查證後仍被提告。其官司在1995年12月7日首次開庭,美國「調查報導記者及編輯協會」(IRE)當時也致函台灣,並抗議對《亞洲週刊》記者提出刑事誹謗,指出台灣政府支持這宗訴訟案對台灣帶來的名譽損失,將遠比有關報導造成的影響更大。
訴訟期間,數十位來自世界各地的新聞從業人員和學者,包括美國《紐約時報》也發文批評,並在網際網路上簽署致時任總統李登輝的聯名信,指責其訴訟是對獨立報導的打擊,也要求撤銷對兩位記者的控告。1997年4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經過4個多月的審理,認為《亞洲週刊》媒體確實從多位相關人士進行查證後才報導,即便報導與事實不符,也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議」,宣判《亞洲週刊》3名被告無罪,也成為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重要判例。
▼有鑑於參與過亞洲週刊訴訟案,詹婷怡格外重視言論自由與媒體自主權。(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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