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封殺中興 經部下令列為出貨管制對象 聯發科出貨須送審

2018年04月28日 11:09

▲經濟部將中興通訊、中興康訊列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聯發科等台灣業者欲出口貨品至上述公司,均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圖為聯發科執行長蔡力行。▼(圖/記者周康玉攝)

▲經濟部將中興通訊、中興康訊列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聯發科等台灣業者欲出口貨品至上述公司,均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圖為聯發科執行長蔡力行。▼(圖/記者周康玉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日前禁止美國公司銷售設備給中國第二大電信設備製造商中興通訊,經濟部國貿局已發文,將中興通訊、中興康訊列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台灣業者欲出口貨品至上述公司,均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出口。

經濟部國貿局指出,出口貨品至中興通訊、中興康訊的國內業者,均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相關申請案件審核,如未涉及核子、生物、化學等軍事武器發展之用,貿易局等發證單位將於3至5工作日內發證;如果對申請案有疑慮,則將協請相關單位審查,於10至15工作日內發證。

外電報導指出,聯發科執行長蔡力行對外表示,政府要求聯發科停止向中興通訊出售晶片。聯發科表示,依據經濟部國貿局的規定,出口前須先將產品送審,只要政府核准,並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就能出貨給中興,並非聯發科主動或直接參與制裁行動。

中興等二家公司因未遵守先前與美國政府認罪協商,妥適處分先前違反輸出美國貨品至伊朗及北韓之作為,美國四月中旬發布,自107年4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其不得自美國出口任何商品、軟體或科技,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亦不得為該公司進行出口;美國國內及海外之企業亦不得與中興公司有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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